在人類社會裡,文明的發展與延續,必須藉由許多人的發明、創作才能完成。精神方面的創作,尤其是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作品更是文明資產的一部分,我們稱他們為著作,為了保障這些著作創作者的權益,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,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,就叫做著作權。
著作財產權,主要是賦予著作人即創作著作的人財產上的權利。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創作人於著作完成時雖即享有著作權,然仍建議將著作物提出著作公證申請,目的在於證明該著作物屬於著作人所有,並證明完成著作的時間,避免日後有他人仿冒而致生訟累。
著作權法所稱著作有語文、音樂、戲劇、舞蹈、美術、攝影、圖形、視聽、錄音、建築、電腦程式著作,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,由主管機關訂定之。
相關法條:
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七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。
著作權種類:
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至第7條之1,著作可分為幾個主要類型(以下所例示),然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並不限於這些類型,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應受保護著作的必要條件都會產生著作權。
著作權種類 |
例示 |
語文著作 |
詩、詞、散文、小說、劇本、學術論述、演講及其他 |
音樂著作 |
包括曲譜、歌詞及其他 |
戲曲與舞蹈著作 |
包括舞蹈、默劇、歌劇、話劇及其他 |
美術著作 |
包括繪畫、版畫、漫畫、連環圖 (卡通)、素描、法書(書法)、字型繪畫、雕塑、美術工藝品及其他 |
攝影著作 |
包括照片、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在內 |
圖形著作 |
包括地圖、圖表、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 |
視聽著作 |
包括電影、錄影、碟影、電腦螢幕上顯示的影像及其它藉機械或設備表現連續影像的著作(不論有無附隨聲音,能附著於媒介物上就可以) |
錄音著作 |
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連續聲音,並能附著於媒介物上的著作 |
建築著作 |
包括建築設計圖、建築模型、建築物及其他 |
電腦程式著作 |
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的指令組合 |
衍生著作 |
指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,須符合受保障著作的條件為前提。 |
編輯著作 |
指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的著作 |
表演著作 |
指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表演,呈現方法並無限制,可能是口述、演技、舞蹈、歌唱、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