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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
商標 審查制度 形式審查 審查期間 4-6個月 公告期 3個月 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10年 商標權維持 專用期滿可辦理商標延展申請 專利 發明專利 設計專利 審查制度 請求審查制
(檢索報告公開日起6個月內需提出實體審查)形式審查制 審查期間 6-12個月可收到檢索報告;
審查階段約12-24個月1-3個月 專利期間 自申請日起20年 自申請日起25年 專利權維持 自申請日起算,第3年起每年需繳納年 自申請日起算,第6年起每5年延展一次,可延展4次 備註 38個會員國(截至2021年11月)
專利權人在選定各國後,應每年按時向各國繳納年費,以維持專利權有效。27個會員國(截至2021年11月)
通過審查後權利自動涵蓋所有會員國 -
馬來西亞
商標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 審查期間 12-15個月 公告期 2個月 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10年 商標權維持 專用期滿可辦理商標延展申請 專利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設計專利 審查制度 請求審查制
(申請日起18個月內需提出實體審查)請求審查制
(申請日起18個月內需提出實體審查)直接審查制 審查期間 36-60月 36-60月 10-12個月 專利期間 自申請日起20年 自申請日起10年
專利權10年期滿後可以再以使用專利權為前提, 提出延展兩次, 每次延展5年。自申請日起25年 專利權維持 自核准日起算,第2年起每年需繳納年費 自核准日起算,第3年起每年需繳納年費 自申請日起算,第6年起每5年延展一次,可延展4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