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
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
審查期間 6-8個月
公告期 2個月
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10年
商標權維持 專用期滿可辦理商標延展申請
   
專利
  發明專利設計專利
審查制度 請求審查制
申請人可選擇兩個模式之一進行審查:
(1) 36個月提出檢索+審查請求。
(2) 36個月內提出審查請求且同時需提供同案在他國所接獲的檢索報告。
形式審查制
審查期間 36-60個月 6-8個月
專利期間 自申請日起20年 自申請日起15年
專利權維持 自申請日起算,第5年起每年需繳納年費 自申請日起算,第6年起每5年延展一次,可延展2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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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安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辦台灣及世界各國專利、商標、著作權申請與保護;專利、商標、著作權侵權處理;智慧財產相關法務問題諮詢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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