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 | |
審查制度 | 實體審查 |
審查期間 | 6-8個月 |
公告期 | 2個月 |
專用期 | 自申請日起10年 |
商標權維持 | 專用期滿可辦理商標延展申請 |
專利 | ||
發明專利 | 設計專利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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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查制度 | 請求審查制 申請人可選擇兩個模式之一進行審查: (1) 36個月提出檢索+審查請求。 (2) 36個月內提出審查請求且同時需提供同案在他國所接獲的檢索報告。 |
形式審查制 |
審查期間 | 36-60個月 | 6-8個月 |
專利期間 | 自申請日起20年 | 自申請日起15年 |
專利權維持 | 自申請日起算,第5年起每年需繳納年費 | 自申請日起算,第6年起每5年延展一次,可延展2次 |